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让更多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普惠、公平、互助的政策红利,助力“三个再、五个更”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最高和最低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从100万元提高至13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的,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可按40万元计算;单方正常缴存的,可按25万元计算。
(二)统一首套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房龄超过20年的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允许借款人还贷期间申请贷款展期。展期后,贷款总年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优化调整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留存标准等政策
(一)取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缴存账户应留存最少6个月的缴存额”的规定。
(二)取消“职工按月提取还贷时,职工缴存账户应留存最少6个月的缴存额”的规定。
(三)取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以上规定取消后,借款人及配偶等可补提一次当时留存的6个月的缴存额。借款人正常还款的,可申请提取或转移缴存账户余额,办理时需符合我市现行可提取、转移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调整购房提取时限和开展部分贷款按月还贷提取业务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1年内限提取1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时间超过3年的,不再提取。其中,购房时间以住房主管部门最早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开展“市内纯商业合作银行住房贷款和省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按月提取”业务。办理时,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优先在具备数据要素共享的商业合作银行中开展。
四、其他调整方面
(一)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
(二)取消“多套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的规定。
(三)取消拆迁安置房房票限制规定,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贷款时,房票可视作个人购房首付款。
(四)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至1800元/月,改善职工居住水平。
(五)优化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非台州地区户籍或年龄40周岁以下(含)职工无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随时提”住房公积金。
以上调整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