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浙水建〔2018〕18号)中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其他内容和标准暂不调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