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5]15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5-30 12:0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5〕156号      2025-05-23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社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央在甘企业外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依法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等企业内部民主程序。企业应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实施办法、工时安排、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保证特殊工时岗位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休息休假权和劳动报酬权。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职工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需要机动作业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驾驶员和部分值班、保卫、装卸、保管、长驻外埠等岗位;
 
  (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六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得制定超出合理劳动量的劳动强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不能作出类似标准工时制的考勤要求,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作任务,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用人单位依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劳动者。
 
  第七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章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八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等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航空、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中,部分设备需要连续运行不能中断作业及部分担负设备维检任务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三)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连续作业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岗位。
 
  第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平均每月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01.36小时;轮班作业劳动者白班、中班、夜班班次工作量均衡。
 
  第十条 对需轮班作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班次轮换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避免因连续工作时间过长而导致过度疲劳、职业病和生产安全问题。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驻甘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实行特殊工时的,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获得批准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批复文件,所在地人社部门应予以接收并纳入有关监管服务范围。国有控股省属企业及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企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国有控股的市(州)、县(区)属企业及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企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附件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特征说明、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安排、休息休假和工资支付等办法。对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需提供该岗位的排班计划安排。非首次申请的企业报告中应包括企业在上一行政许可期特殊工时执行情况和本单位特殊工时管理办法(附件2)。
 
  (二)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提交工会决议,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岗位职工的联名意见。
 
  (三)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附件3)。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后,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决定受理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因申请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书面审查或实地审查。实地审查时,应当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期限不应超过三年。首次申请企业审批期限不超过两年,上一审批周期制度执行规范、无劳动争议、未发生举报投诉且未监测到劳动用工风险的企业再次申请可延长至三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批复结果,告知相关岗位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十九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实行期限已满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新企业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未经人社部门审批,企业自行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应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五章 事后监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和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建立特殊工时审批档案,定期梳理审批时效即将到期的企业名单,及时了解企业续申意向,提醒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它考核标准,注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建立出勤台账,登记工种岗位、出勤人员、工作时长、综合计算周期等,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汇总计算工作总时长,按照综合计算工时相关规定开展轮休调休和工资发放工作。出勤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有效期满后2年。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轮班制但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特点的岗位,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连续24小时)的标准工时原则要求合理排班,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甘劳社发〔2006〕257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点击下载1-3】
 
  1.xx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参考文本)
 
  2.xx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参考文本)
 
  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和特殊工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我国普遍实行的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工作职责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弹性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时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6年,我省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制定印发了《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工时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 (甘劳社发〔2006〕257号),19年来,为我省实行特殊工时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文件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和人社部门日常监管的需要。实践中,存在岗位界限划分不够清晰,对企业合理安排工时缺乏指导、不利于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等短板,需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三、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央在甘企业外的,依法在甘肃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四、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明显变化?
 
  新的管理办法在岗位限制、适用条件、审批范围上保留与原有政策一致,在审批管理上做了进一步规范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了岗位范围界线。针对原有特殊工时岗位规定较为笼统、界线不明确的问题,修订后文件对岗位描述进行了细化,对岗位特点进行了描述,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实行特殊工时岗位,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二)规范了申报材料。原文件对特殊工时审批需提供的具体申请材料没有统一要求,由企业自行提供,执行中不够统一、规范。修订后文件对申请报告、管理办法制定了企业参考文本,统一了申报表格,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弥补了监管服务短板。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部分地区特殊工时审批和监管分别由行政审批和劳动关系两个部门承担,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缺服务”的问题。修订后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措施、内容等,有利于事后监管,主动指导企业做好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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