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外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了王元春、王逢春偷税案件,坚决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案件查处详情
经税务机关调查,2023年,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某公司原控股股东王元春、王逢春在转让该公司股权过程中,采取了以下违法手段:
-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真实收入;
-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企图逃避税收缴纳义务。
经核查,上述行为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共计298.29万元。
处罚决定
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以下处理处罚决定: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 追缴税款 | 298.29 |
| 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 226.09 |
| 合计 | 524.38 |
处理进度:目前,涉案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税务部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