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代垫显异常 “阴阳合同”露马脚——福建王元春、王逢春偷税案深度解析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6-06-06 09:25

案情回顾:股权转让背后的“隐形账”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外部移交线索,成功查处了王元春、王逢春偷税案件。经查,2023年,福建省泰宁县某公司原股东王元春、王逢春在转让股权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匿真实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298.29万元。2025年6月,税务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24.38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款项已全部入库。

风险点:异常代垫税款引发关注

税务人员在调取企业账簿时发现,该公司在完成股权变更后,仍频繁为原股东代垫个人所得税,这一反常行为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通过深入调查,税务人员发现补缴税款后对应的股权转让收入为1398万元,明显高于协议约定的1300万元,这背后显然隐藏着真实的交易隐情。

调查手段:锁定“阴阳合同”关键证据

检查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深入谈话,获取了双方实际执行的另一份真实协议,其交易金额高达2600万元,与申报数据存在巨额差异。此外,检查人员通过对银行资金流水的深度穿透,发现受让方实际转入的金额高达3050万元。经过对资金用途的逐笔核实,确认其中:

  • 1300万元:为未申报的股权转让款;
  • 450万元:为债权债务结算款,属于“其他名目的权益”,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法律定性与警示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隐匿收入、伪造虚假申报构成偷税。王元春、王逢春最终承认与受让方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事实。该案再次警示纳税人:在股权转让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任何试图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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