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10-31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继续执行);同时宣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失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
2019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
二、制定依据
1.《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三、起草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税政股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经清理,拟全文废止《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继续执行),同时拟宣布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税政股起草该公告文本。该公告文本经过横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法制股会签。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立法变化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并征求了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法制股的意见。
五、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
拟全文废止《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继续执行),已被新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替代,不应再作为执法依据。
拟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因该公告明确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即《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本次清理拟全文废止,因此该公告不需要继续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从10月1日起,南宁市(包括各县区、开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进行了调整。因此,为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精神,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准确,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全文废止《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继续执行);同时宣布《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