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广西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性规范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1.电子邮件请发送至:gxswzhc@126.com。
2.来信请邮寄至:南宁市园湖路南2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邮政编码:530022)资源和环境税处。信封上请注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有关事项。
税 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就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二、本公告所称核定计算,是指依照《环保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桂环规范﹝2023﹞2号)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2)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广西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告》(桂环规范〔2025〕1号)所附《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附件3)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三、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执行。
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3号)确定。
四、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执行。
(二)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1.医院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执行。
2.餐饮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2)执行。
3.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适用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2)执行。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五、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2)执行。
六、施工扬尘(一般性粉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附件3)执行。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载明的面积以及不同工地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
(一)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
月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总施工月数
(二)市政(拆迁)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拆迁)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道桥施工工程按市政(拆迁)工程确定施工面积。
月施工面积=总施工面积/总施工月数
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按照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载明的主体确定。工程施工依法采取总分包方式的,分包的部分可从总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中扣减,分包部分的环保税由分包方负责缴纳。纳税人有多个工程项目的,应分别计算。
施工工期按照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载明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
施工面积、施工工期与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载明的不一致的,以实际施工面积、施工工期为准。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局对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重新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年第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修订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根据《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桂环规范〔2018〕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的公告》(桂环规范〔2019〕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明确了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市政工程施工等行业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和纳税申报等问题,保证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也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依法治税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2021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对纳税申报事项及表单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2023年3月27日、2024年10月22日桂环规范〔2018〕2号、桂环规范〔2019〕9号文件先后执行到期。广西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6月8日、2025年3月5日重新修订制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桂环规范〔202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广西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告》(桂环规范〔2025〕1号)。此外,从征管实践来看,工程施工依法采取总分包方式能否差额征税等问题,现有政策不够清晰、执行口径难以把握,需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
今年以来,我们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借鉴北京、江苏、辽宁、山西、贵州等省市相关做法,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兼顾政策的延续性、有效性,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并重新制定下发本《公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和统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标题
将标题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符合《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三)关于核定计算方法
1.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值见《公告》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
例1:某企业拥有一家规模化养殖场,饲养了牛、蛋鸡,月均存栏量分别为100头、50000羽,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计算每月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牛、鸡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1头、30羽,该企业每月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100÷0.1+50000÷30)×2.8=7466.67元。
2.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公告》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污染当量值(吨污水)计算应纳税额;
例2:某小型企业属于排放水污染物应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7月污水排放500吨,计算该月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为1.8吨污水,该企业7月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500÷1.8×2.8=777.78元。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①对于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医院,按《公告》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污染当量值(床)计算应纳税额;
例3:某医院现有病床位280个,全部按卫生防疫标准进行消毒,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污水直接外排,计算该月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监测报告,无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计算,适用污染当量值0.14床,医院该月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280÷0.14×2.8=5600元。
②对于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餐饮业、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根据《公告》附件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按行业查找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应纳税额。
例4:某旅店有30张床位,经营污水直接排放到沟渠,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计算每月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住宿业不能提供废水排放量的,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为3/月·床,该旅店每月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单位税额=3×30×2.8=252元。
3.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特征值系数见《公告》附件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例5:某饭店经营面积为200平方米,经营污水直接排放到沟渠,无法准确计算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计算每月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餐饮业营业面积100-300(含300)平方米的,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为150/月,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为66/月,该饭店每月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150×2.8=420元;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66×1.8=118.8元。
4.施工扬尘(一般性粉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载明的面积以及不同工地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按照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载明的主体确定。工程施工依法采取总分包方式的,分包部分可从总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中扣减,分包部分的环保税由分包方负责缴纳。纳税人有多个工程项目的,应分别计算。
道桥施工工程等按“市政(拆迁)工地”确定扬尘产生量系数和削减系数。
例6:某建筑施工工地,某月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经确认,道路硬化措施达标、按规定设立边界围挡、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措施、易扬尘物料未覆盖、定期喷洒抑制剂、运输车辆采用机械冲洗装置进行冲洗。计算当月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解析: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公告》附件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计算施工扬尘排放量,由施工方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施工扬尘产生系数为1.01千克/平方米·月;
道路硬化措施达标,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为0.071千克/平方米·月;
边界围挡达标,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为0.047千克/平方米·月;
裸露地面采取覆盖措施达标,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为0.047千克/平方米·月;
易扬尘物料未覆盖,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为0;
定期喷洒抑制剂达标,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为0.03千克/平方米·月;
运输车辆采用机械冲洗装置进行冲洗,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为0.31千克/平方米·月。
施工扬尘排放量=(1.01-0.071-0.047-0.047-0.03-0.31)×5000=2525千克
应纳税额=施工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2525÷4×1.8=1136.25元
(四)关于畜禽养殖业规模标准
根据《环保税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公告》明确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3号)确定。即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五)关于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