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批复同意,现就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已按规定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除外),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职工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二、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流程
(一)待遇申报。女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符合生育津贴“免申即办”的,按照原来“免申即办”流程,由就诊医院在出院结算时完成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并推送生育津贴申领相关信息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线上申领。其他符合生育津贴申报条件无法开展“免申即办”的,在发生费用后规定时间内,由参保人按照医保经办指南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参保女职工在申请生育津贴前,须填报及确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确认,以便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
(二)信息审核。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报信息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女职工生育情况、参保缴费等信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参保人原因并指导其补充完善材料。
(三)待遇核定。信息审核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进行待遇核定。同时,将生育津贴审核结果通过短信推送给参保人。
(四)资金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生育津贴直接拨付至女职工提供的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指定银行账户,原则上在生育津贴申请受理成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五)信息反馈。业务办结后,参保人、用人单位可通过广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途径查询及打印生育待遇结果。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医保部门。负责制定优化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方式,并组织实施,确保生育津贴申领、审核、拨付等业务流程顺畅运行;完善业务经办流程,做好线上申报平台建设和维护,审核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材料,核定并发放生育津贴待遇。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参保女职工提供生育医疗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和收费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认真核验参保人身份及生育信息,及时上传相关信息至医保信息系统;协助医保部门做好生育津贴申领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工作,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与工资核算责任主体,应做好参保职工产假(含计划生育假期)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的衔接,结合职工生育津贴领取情况,对产假(含计划生育假期)工资进行冲减核算。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产假(含计划生育假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生育津贴发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骗取生育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育津贴发放安全、规范。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参保单位调整生育津贴拨付方式,便于单位及时做好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衔接;要利用各类媒体,向参保职工、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等主体,广泛宣传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的经办流程,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权益。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柳州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拨付至参保单位账户。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击下载1-2】
1.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单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