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5〕19号 2025-11-10
各县(市、区)医保局、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人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要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的指示要求,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结合实际优化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内容与实施时间
(一)优化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除外)。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职工本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由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女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二)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南宁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拨付至参保单位账户。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医保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优化完善业务办理流程,详尽告知参保单位,做好经办业务衔接和发放信息反馈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重点面向经办窗口、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提高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知晓度。
(二)严格风险防控。医保经办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和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规重复领取和虚假领取的行为。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或违规领取的生育津贴,按规定予以追回;对涉及欺诈骗保的,按程序移交医保行政部门处理。
(三)加强沟通报告。医保经办部门要会同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会商研究、快速有效处置。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定期跟踪、评估,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其他事项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得因支付方式调整影响参保人权益。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