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医保规〔2025〕1号 2025-06-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柳州市税务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医保中心:
《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稅 箼附件: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完善柳州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5〕3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适合我市实际的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为建设健康柳州提供有力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问题。坚持低水平起步,分步实施,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功能衔接,促进与健康产业和护理服务体系的协同发展。
三、工作目标
建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长护险制度,2026年启动城镇职工长护险,力争在2028年以前启动城乡居民长护险。
四、主要政策
(一)参保对象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镇职工长护险,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长护险方案另行确定。
(二)筹资方式及缴费标准
长护险主要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医保基金划拨、财政补助、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筹资。城镇职工长护险缴费标准详见附件。城乡居民长护险缴费标准另行制定。长护险筹集的资金全部划入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三)待遇保障
1.参保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1)申请待遇时在我市足额缴纳长护险保费满3个月;
(2)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仍不能康复,处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
(3)经申请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
2.长护险待遇包括以下护理服务项目:
(1)生活照料服务项目;
(2)医疗护理服务项目;
(3)辅具租用服务项目。
柳州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按清单管理,服务项目清单另行制定。
3.长护险待遇包括以下护理服务方式:
(1)居家护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安排护理服务人员上门为居家的参保人提供护理服务。参保人根据选定的护理服务项目,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护理服务协议;
(2)机构护理。参保人入住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全日制护理服务。
4.城镇职工长护险待遇标准详见附件,城乡居民长护险待遇标准另行制定。
5.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形:
(1)发生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外的费用;
(2)应当从其他社会保障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3)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等。
(四)管理服务
长护险服务机构包含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
1.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柳州市范围内具备失能等级评估能力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等,可自愿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通过审核后纳入长护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按规定承办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2.护理服务机构。柳州市范围内具备护理能力和资质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辅具租用服务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等,可自愿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通过审核后纳入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护理或辅具租用服务。
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办管理
1.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长护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长护险参保登记、待遇审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基金监管等经办管理工作;
2.市医疗保障部门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承办长护险或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优化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
3.如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经办服务费可从长护险基金中支付,总额控制在当年度长护险筹资总额的5%以内,主要用于长护险宣传培训、失能等级评估、业务经办、定点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
(六)基金管理
1.设立柳州市长护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2.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不设个人账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与基金预决算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3.结合实际,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转部分资金,作为长护险基金备用金,用于调剂长护险基金的运行风险;
4.制定长护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和运行平稳。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各项工作的推进,确保柳州市长护险制度平稳实施。
医疗保障部门是长护险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县区和相关部门推进长护险制度建设和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柳州市长护险实施细则、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基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负责基金管理、待遇保障、费用支付、稽核监管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长护险制度与失能老人和高龄老年人补助制度衔接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规范协议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长护险的相关资金保障,加强对长护险基金的监管,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制定长护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长护险基金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协调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等信息的交互。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护理服务项目、辅助器具租用价格监管工作,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保费征收工作。
残联负责做好长护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
红十字会负责探索社会捐助充实长护险基金。
(二)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长护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努力营造实施长护险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长护险失能人员护理服务供给,推进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上岗,鼓励具备条件的医药卫生院校、培训机构参与护理人才培养,组建一批具有较高服务水平的护理人才队伍,培育一批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护理服务机构,推动长护险事业良好发展。
六、其他事项
(一)异地护理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或条件成熟后实施,长护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等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 屋附件:柳州市城镇职工长护险缴费及待遇标准
附件
柳州市城镇职工长护险缴费及待遇标准
一、缴费标准
柳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加长护险,缴费标准如下:
(一)在职职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当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0.15%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从参保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保费中划转,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个人当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0.3%缴费,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各划转0.15%;
(三)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的缴费标准,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
(四)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1.未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按个人当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0.3%缴费;
2.已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由个人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自行缴费。
二、待遇标准
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在限额标准内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不设起付线,职工长护险待遇标准如下:
(一)居家护理。实行按项目付费,每人每月限额标准1300元;
(二)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每人每天限额标准50元,按实际护理服务天数结算。
《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称长护险)是以解决群众迫切需要的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核心,独立设计、独立推进的,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均对建立长护险制度提出工作要求和决策部署。2016年起,国家分批在49个城市开展长护险试点。据统计,2024年末柳州市60周岁以上人口84.64万人,占户籍人口21.10%,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问题和住院康复治疗压床挤占医疗资源问题凸显,人民群众对建立长护险制度呼声越来越强烈。为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5〕37号)要求,经柳州市政府审定,出台了《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医保规〔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含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政策、组织实施和其他事项六个方面。工作目标为:2026 年起,从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实施职工长护险。随着长护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实时扩大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
主要政策有:
(一)关于参保范围。《实施意见》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应参加长护险,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
(二)关于缴费标准。《实施意见》明确长护险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长护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总费率为0.3%,其中:0.15%从参保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保费中或统筹基金划转,0.15%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的缴费标准,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未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按个人当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0.3%缴费,已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费。
(三)关于待遇保障。《实施意见》明确参保人连续足额缴费满3个月后,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且经申请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可享受长护险待遇。待遇以供给服务形式予以保障,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辅具租用三大类。服务方式分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两种,居家护理每人每月限额标准1300元(含辅具租用费用),机构护理每人每天限额标准50元。
(四)关于管理服务。长护险服务机构包含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柳州市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机构,可自愿向经办机构申请,通过审核后纳入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五)关于经办管理。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长护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其经办服务费不超过当年度长护险筹资总额的5%。
(六)关于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与使用,实行市级统收统支,不设个人账户。
其他事项主要是:《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异地护理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或条件成熟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