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市税办发[2020]21号 2020-05-07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税办发〔2020〕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桂税办发〔2018〕33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现就常态化开展容缺办理服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容缺办理内容 容缺办理是指对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费)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容缺办理范围 容缺办理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当年存在未补正或逾期补正记录的纳税人,不再进行容缺办理。 三、容缺办理事项 容缺办理适用事项范围为所有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纳税人办理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对经办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只要涉税(费)表单填写齐全,经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领取《税务事项容缺受理回执》(详见附件1)后即可办理。经办人范围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其他人员。 四、容缺办理资料补正 纳税人所容缺资料可自税务机关受理容缺办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过电子报送、邮寄寄送、上门报送等方式补正,补正时间以容缺办理材料送达受理税务机关的时间为准。 五、未按期补正资料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或补正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涉税(费)服务事项,受理税务机关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撤销、变更等处理,并在做出相关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做出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选择免费邮寄退回或3个工作日内到受理税务机关取回申请材料。受理税务机关退回申请材料时,同时出具书面《容缺办理终止办理通知单》(详见附件2)。 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机关可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后将申请材料销毁。申请人因容缺办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对相关纳税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主管税务机关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 六、容缺办理相关要求 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填制《容缺办理记录表》(详见附件3),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每月汇总《容缺办理失信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4)作为年内不予容缺办理依据和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扣分依据。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