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3-14 12:03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来源: 榆林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发布时间:2025-03-06
尊敬的纳税人: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有变化,为帮助您做好相关工作,尽享税收政策红利,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现将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报表变化
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5年第1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8张表单,其中取消2张表单(《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修订6张表单。此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和其余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进行同步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报表名称 主要变化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一是修改表单名称。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名称与整个申报表的名称容易混淆,将该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二是调整行次设置。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三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2、《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参照主表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调整,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考虑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4、《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6、《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根据表单样式调整情况,同步对关联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报表名称
主要变化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一是修改表单名称。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名称与整个申报表的名称容易混淆,将该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二是调整行次设置。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三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2、《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参照主表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调整,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考虑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4、《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6、《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根据表单样式调整情况,同步对关联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二、汇算清缴政策变化
2024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新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目录参考如下:
序号 标题 文号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序号
标题
文号
详细内容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网查看。
三、汇算清缴需关注事项
(一)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帮助纳税人降低申报风险,今年我们将继续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的居民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您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提交申报前点击“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按钮,即可获取相关风险提示信息。
(二)汇总纳税企业备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请务必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及时完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12366或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及时解答您的咨询。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税 屋附:汇算清缴资料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2025年3月6日
附:
汇算清缴资料报送
(一)需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必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直接填报电子表单即可。
2、年度财务报表(查账征收纳税人必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直接上传电子数据即可。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优惠条件,并实行清单管理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后,根据清单直接申报享受优惠;其他享受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转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进行核查。纳税人应按照文件要求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相关资料。
5、发生政策性搬迁的,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6、发生企业重组业务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相关资料。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7、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并留存相关资料。
8、发生资产(股权)划转并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10、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11、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二)需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等文件要求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其他
1、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2、其他未尽事项参见具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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