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南金规〔2025〕1号 2025-03-2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南金管规〔2024〕2号)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现将《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统称服务网点)根据南宁公积金中心授权,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两大类。
第四条 住房消费类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四)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五)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符合提取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职工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二)、(四)项情形,职工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离休、退休;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
(四)出境定居;
(五)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符合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提取申请
第七条 职工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或已开通的网上渠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服务网点和其他业务受理途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指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合规的申请材料和信息,并签署书面承诺,对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件信息与南宁公积金中心所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核实后应先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信息一致的方可办理。
第十条 职工提供的凭证、单据、合同、表册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应内容完整、印章齐全。材料有涂改的,应加盖材料出具部门印章。提取业务申请表等表格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有效的提取材料原件。提取材料包括基本材料、业务申请材料和其他相应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职工属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外籍人士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各类身份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联名卡或银行卡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第十三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在本实施细则第三、四章中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包括:
(一)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二)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婚姻关系变化材料。
(三)以直系亲属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非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的,提供其已在缴存的公积金中心提取过该笔住房消费的凭证或材料。
(四)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各地市外(以下简称异地)发生住房消费,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自住住房所在地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方可提取的,应提供相应的户籍或工作地材料。自住住房在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为购房地的可以身份证登记信息认定,无需提供户口簿。自住住房在工作地的,提供单位在工作地为其缴交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提取材料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和查证的,由职工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南宁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办理指南中明确上述材料优化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直系亲属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新建预售商品房购房首付款等需要到场面签材料的业务不得委托代办。可由职工本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业务,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三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一节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购房提取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二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及配偶同一自然年度内应以同一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
(二)职工或配偶存在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方可办理提取。
(三)2024年12月31日前,职工及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自住住房所在地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方可申请购房提取。自2024年12月31日起,职工及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购房提取的不受户籍地或工作地限制。
(四)在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所购再交易住房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变更的,须在不动产权证登记12个月后才能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
(五)以非住房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登记6个月后才能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
(六)职工或其配偶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转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的,不可再次就该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
(七)职工及配偶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并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再次购买同一住房剩余产权的,不可再对该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但产权明确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的,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首次申请提取时,需夫妻双方到场面签提取协议后方可办理。
(九)以赠与、继承、分割、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可申请购房提取。
(十)职工与配偶之间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不可申请购房提取。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购房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四条的相应材料外,根据所购自住住房的不同类型,应提供下列业务申请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住建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材料、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购买现售商品住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款转账凭证或收据;以住房贷款方式购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三)购买司法拍卖房的,提供司法拍卖成交确认材料、不动产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当地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属危旧房改住房还建户的,还应提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协议。所购住房因面积重新核算等原因补缴购房差价款申请提取的,提供补缴差价款相关材料、补缴差价款发票或收据。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属拆迁安置户的,还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购房合同或协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无需提供上述两项)、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购买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公有住房的,提供铁路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购房提取的,应符合下列申请时限及频次规定:
(一)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二)购买现售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或司法拍卖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三)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的,自准购资格材料开具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住房因面积重新核算等原因补缴购房差价款的,自补缴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开具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开具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开具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六)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不包括首付款分期支付),在支付购房款期间可根据实际付款情况分次提取,但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最后一次提取应在最后一次支付购房款的发票或收据开具之日起两年内。
第二十条 职工申请购房提取的,应符合下列提取额度规定:
(一)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其中: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购房款。
(二)除配偶外,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自住住房,且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占有的产权份额核定。
(三)购拆迁安置房的,货币补偿安置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置换房屋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实物补偿安置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面积补差款。
(四)因面积重新核算等原因补缴购房差价款的,提取额度不超实际支付的购房差价款。
(五)购房首付款与住房贷款本金之和超过购房总价的,超出部分不可提取。购房总价以在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价格确定(再交易房以增值税发票的购房总价确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以下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
(二)职工或配偶与售房企业签订的预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及购房提取相关规定;
(四)职工未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或约定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的,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代办。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四条的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业务申请材料,并符合下列办理流程:
(一)预审申请。职工提供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预审。
(二)签订合同。职工将预审业务受理回执交售房企业,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
(三)付款申请。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职工提供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售房企业承诺书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付款。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 预审申请完成后至住房公积金划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前,职工及配偶均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办理预审申请时应在预审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提取金额,预审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提取金额、合同中约定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与提取付款的金额应一致。申请人提取金额不超过预审申请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第二十五条 职工尚未申请付款且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预审业务受理回执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预审解除:
(一)与售房企业解除购房认购书或合同的;
(二)自愿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申请的;
(三)职工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或个人情况等发生变化,不符合提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