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发布)等文件规定,现决定在南宁市部分退税商店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境外旅客在本市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并按规定开具发票、退税申请单后,旅客即可在该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
二、申请条件
境外旅客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除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发布)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物及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商店,属于本市经备案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商户(以下简称“即买即退”商店);
(二)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单后17天内离境(以下简称承诺离境期限),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退税商店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2万元;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自指定离境口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出境。
三、具体流程
(一)购物后“即买即退”。境外旅客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可退税物品后,除向该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外,还须与该商店签署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
(二)代理机构预授权扣款。超过承诺离境期限,该旅客仍未从指定口岸离境的,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预授权扣款的,由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担保扣回先行支付资金。
(三)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指定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并在离境退税系统中验放通过。如境外旅客从非指定口岸离境的,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担保扣回。
(四)代理机构审核及结算。待海关验核确认后,境外旅客按规定将材料提交至隔离区内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专用场所。境外旅客也可选择将资料投入设在退税专用场所的“中国银行离境退税资料投递箱”,免排队办理退税确认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对旅客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离境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退税事项,预付金视为已退税款;不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不再就该笔业务办理退税。
2.对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超过承诺离境期限或未在指定口岸离境的,退税代理机构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由离境地退税代理机构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3.“即买即退”税款由退税商店先行垫付,代理机构定期与退税商店对账、结算,具体流程由退税商店与代理机构自行约定。
(五)税务部门结算。退税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款结算。
四、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发布)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税 屋附件:
1.南宁市第一批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名单
2.南宁市离境退税定点商店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