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规[202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6-27 06:5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财规[2025]3号        2025-6-1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区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旅游强区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2025年6月16日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2019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授权,我厅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0号),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今年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再次授权我区可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二、制定目的
 
  根据授权,明确我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征幅度,进一步减轻我区文化企业税费负担,推动我区文化事业发展,助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区。
 
  三、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二)《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
 
  (三)《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1号);
 
  (四)《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五)《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四、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区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区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明确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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