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地区实际,制定《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地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三条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准入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金融业务以及相关授权业务。
第二章 缴存业务办理
第四条 福州地区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第五条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三)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单位应自职工录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银行提交《职工公积金账户新增批量表》,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第七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由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明确授权指定的单位经办人员(以下称单位专管员)办理。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由单位专管员办理的,单位应提交书面说明及单位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受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第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九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和调整时间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应在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核定一次,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当年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应提交《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核定总表》和《单位年度基数调整系统批量导入模板》到承办银行办理调整缴存基数。
第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之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缴存比例调整原则上每年在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申请一次,单位可在5%至12%之间选择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提交《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书到承办银行办理调整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为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之和。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
第十五条 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到公积金中心在承办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中心于每年6月30日结息1次,于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单位可以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汇缴自动托收签约手续,实现按月自动汇缴。
第十八条 单位首次启缴年月为办理缴存登记当月或次月,缴存以前年月的住房公积金,以补缴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少缴、欠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规定为职工补缴。单位应提交《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到承办银行办理补缴。
第二十条 单位补缴职工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可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当月工资总收入计算补缴金额。
单位补缴职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或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按不低于5%(含)缴存比例补缴。
第二十一条 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补缴金额与汇缴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补缴年度“限高保低”政策的最高缴存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出现多缴、错缴的,单位可提交相关业务材料及书面说明向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申请错账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不低于1%(含),比例取整数。企业除提交缴存比例调整材料外,另需提交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清册或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证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不低于1%(含)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企业经济效益好转或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期间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部分无需补缴;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重新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在批准期限内可按批准比例补缴。
公积金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上年已处于亏损状态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书;
(三)单位上一年度亏损的财务报表(报告)或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单位每次缓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缓缴到期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仍需缓缴的,应重新申请。缓缴到期后,如单位仍无法补缴的,单位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不低于5%(含)缴存比例进行分期补缴(分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 在缓缴期间,单位应暂停年度基数的调整工作;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在发放工资当月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职工办理销户类提取或者转移的,单位在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前,应为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且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审核表》、单位注销或撤销的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法补缴的,应在合并、分立协议中明确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时,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三十条 单位、清算组织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注销手续或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但单位账户中仍存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可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并直接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单位因迁移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单位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审核表》、单位迁移相关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仍保留劳动关系但暂停发放工资的,单位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账户封存的,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新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三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或职工在新单位就职并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申请表》,办理个人账户启封。
第三十四条 每个职工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原在省内(不含厦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进行账户合并,职工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承办银行办理合并。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在省内工作单位变动,将原有省内(不含厦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的,新单位应在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省内个人账户转移的,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三十六条 职工已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将省外(含厦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到该账户内的,单位应向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提交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并由转出地中心予以审核。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的,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第三十七条 在福州市安置的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可选择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部队服役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公积金中心,缴存使用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退役后在单位就业的,由单位按在职职工相关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账户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其中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内容变更的,另提交单位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单位专管员信息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单位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办理单位专管员信息变更。
第四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姓名、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手机号码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本人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个人重要信息变更。
姓名或身份证发生变更的,另提交居民户口簿或公安证明材料;婚姻状况发生变更的,另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离婚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职业、职称、学历、户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专管员可向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第四十二条 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单位因年检等原因需要开具缴存证明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书》申请办理开具缴存证明。
第四十三条 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可通过线上渠道或向承办银行、公积金中心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查询。
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的,可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生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作为缴存证明。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向工作人员展示此码,用于查询和核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依法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有权机关,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冻结。
第四十五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可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
第四十六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含)以上,公积金中心经发布公告30日后无人办理相关手续,单位账户中有职工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将职工个人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后,可将单位账户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24个月(含)以上且账户余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公积金中心经发布公告30日后无人办理相关手续,公积金中心可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停止账户计息,并将职工个人账户予以注销。
职工个人账户注销后,职工本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原账户余额的,经业务部门核实后予以办理,并将原转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的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予以冲销。
第四章 线上业务办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可登录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管理。网上办事大厅可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汇缴、补缴、信息查询;缴存职工登记、信息变更、转移、信息查询以及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等全流程业务。
第四十九条 单位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通过使用人脸识别和电子签章代替《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条 单位专管员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业务,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位专管员通过身份认证方式,登录网上业务系统;
(二)单位专管员应按照单位缴存登记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规定,准确填报缴存业务申请信息或上传业务资料,并按网上业务办理流程提交业务申请;
(三)单位及单位专管员应妥善保管网上办事大厅登录或验证密码,不得提交给他人使用,避免泄露本单位和职工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闽政通APP、e福州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可设置个人查询密码,职工本人可通过线上实名认证后进行查询密码设置、修改或重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手续,发生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等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事宜;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单位或单位专管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提交虚假信息或材料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在福州地区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A类工作证的外国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为村居两委基层干部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 11月17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