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与核心调整
近日,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国将达成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致性意见的居民企业股东持股比例由原先的100%放宽至50%,并适当扩大了重组当事各方主体类型,旨在为企业重组营造更加便利、高效的税收环境。
政策优化要点
此前政策要求重组当事各方(含所有股东)达成一致后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导致上市公司因股东人数众多、构成复杂(如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等)而难以适用政策。本次《公告》重点优化了以下方面:
- 门槛放宽: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即可对达成一致的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缓解当期缴税压力。
- 差异化处理:对于未达成一致或不符合条件的其余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并可选择简便计税方法。
- 主体包容性:合并、分立业务中涉及自然人、非居民企业等股东的情况,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格。
权益连续性与合规要求
《公告》在优化征管口径的同时,严格遵循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理,确保重组的连续性:
| 核心约束条件 | 具体规定 |
| 一致性要求 | 持股5%以上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需达成一致。 |
| 锁定限制 | 上述大股东在12个月以内转让股权的,将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优化不仅是为了响应市场诉求、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更是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未来,税务部门将持续引导企业合法合规适用优惠政策,共同营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