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季度销售不超10万税收优惠的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08-25 15:06

一般纳税人季度销售不超10万税收优惠的政策?


       一般纳税人季度销售不超10万税收优惠的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所以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以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由按月销售额3万元或按季度9万元提高到按月销售额10万元或按季度10万元,并没有限定只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因此,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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