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前一季度售出的货物在后一季度退回,应如何判断退货当季能否免征增值税?天津市税务局9月8日发布的答复,以今年三月销售、第二季度退货为例,说明应从第二季度销售额中扣减退货金额,再判断当季起征点。
这一处理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适用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因折让、中止或者退货向购买方退还销售额,应在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后仍存在多缴税款的,可以依规定抵减以后应纳税额,或者申请退还;具体业务还需满足相应办理条件。
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季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三十万元。《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区分未达到与达到起征点:前者免税,后者应依法对全部销售额计税。
因此,案例中的关键数值是退货当季扣减后的销售额。扣减后低于三十万元,可按上述起征点规定判断免税;等于三十万元也属于达到起征点,而非仅就超出部分计税。该答复针对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一般计税方法的处理。
原交易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须注意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票的要求,未按规定处理不得扣减销售额或销项税额。此次答复是对既有规则的场景说明,九月八日为问答发布日期,并非另增一项退货免税优惠。
官方来源:天津税务跨季退货答复(9月8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天津税务官方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