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税务局9月10日披露一宗税收代位诉讼案例。欠税企业持有到期租金债权,却长期没有追索;税务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判令承租方向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支付78万余元,用于清偿该企业所欠税费。
报道记载,税务部门2024年6月发现企业欠税问题。其后核查设备租赁合同、对账资料等,确认尚有78万余元租金未付,欠税企业一年多未有效主张权利。税务机关围绕税收债权、租金债权和怠于行权事实举证,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法定情形下行使代位权的依据,行使该权利不免除欠税人尚未履行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也明确了权利专属性、到期债权范围及相对人抗辩等边界。因此,交易对方不因合作方欠税就当然承担其全部税债;本案追偿针对的是已经存在、到期未付的租金债务。
对企业财务人员而言,案例提示应把应收款催收、应付款核对与欠税风险管理一并关注,保存合同、对账和履约资料。此次公布的是案件办理情况,尚未取得可独立核对的判决书全文及裁判日期,具体争议仍须结合事实和适用法律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