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是否可以追溯扣除?
创建时间: 2020-09-15 09:14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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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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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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