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房产自用改为出租或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房产税如何申报?
创建时间: 2020-12-03 15:5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于房产自用改为出租的情况,从价计征“变更日期”应填写为房屋交付出租当月;对于房产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从租计征“变更时间”应填写为房屋出租结束当月。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对于房产自用改为出租或出租改为自用的情况,房产税如何申报?】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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