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如何理解?
创建时间: 2020-12-23 16:12
答:《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如何理解?】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如何理解?】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