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谁?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单位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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