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