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其他销售房屋的行为,应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1-07-13 14:50

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之外,企业发生的其他销售房屋的行为,应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时,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环节

预缴税率(或征收率):5%

计税方式:

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2.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3. 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无论是营改增之前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计税依据:

1. 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纳税人转让其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征收机关: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环节

预缴税率(或征收率):9%(或5%)

计税方式:

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2.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3. 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转让无论是营改增之前之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计税依据:

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2.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3. 其他: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征收机关: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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