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也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由此可见,就合同而言,只要双方签订了应税合同,那么就应该在合同签订后申报缴纳印花税,而与该合同的作废以及是否履行无关.因此,合同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也必须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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