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时分配固定资产给股东是否需要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根据上述规定,你司将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价值,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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