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行业生产产品或经营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制造业冷冻冷藏、水产加工、船舶修造、5%金银首饰加工、西式糕点烘焙8%烟草制造15%其他5%电力、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15%其他10%商业批发与零售茶叶、眼镜、化妆品8%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家具、计算机6%医药、家纺寝饰、工艺品、珠宝首饰6%其它5%交通运输业客运、装卸搬运5%货运7%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20%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8%服务业服务 8%娱乐业娱乐20%
其他行业采矿业15%中介服务业15%修理修配10%其他10%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