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2026年第26号公告,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按规定申报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新规实施后未按规定申报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新规实施前已完成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
按实际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已扣缴税额不一致,需补税或者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也依照公告执行。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纳税人应留存成本原值、转让收入等资料,并结合股份登记和交易时间判断适用规则。
官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