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非应税交易范围进一步明确,折扣额须同票注明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09-21 13:40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对非应税交易进项税抵扣、农产品销售发票、资产重组、放弃增值税优惠和折扣销售等事项作出明确,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列明,获得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但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以及转让与自身应税交易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等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境外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股息红利以及货物期货交易等列入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纳税人发生折扣销售,只有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才能按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销售额;否则不得扣减折扣额。

公告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应书面声明并注明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也按照本公告办理。

官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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