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办会〔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强化对银行函证工作的指导,现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操作指引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办公厅、原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同时废止。
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分局及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