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8月28日公布2026年第26号公告,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税处理,公布当日起实施。这类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率为20%,但预扣方式还取决于股份登记和成本资料情况。
公告实施后办理初始登记却未按规定申报成本原值的,转让时按收入全额预扣20%。实施前已完成登记、未申报成本的,预扣时可按收入的15%核定成本及合理税费,两种情形不能混用。
按实际收入和成本算出的税额高于已扣税额,或者低于已扣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在转让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按公告执行,普通流通股不能直接套用本公告。
来源:三部门公告2026年第26号。



